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疑问,求解答!
2016年1月1号出台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对这句话有疑问,特别是这个要求二字,我们该怎么理解?请求专业人士解答!!!
只要符合政策,大胆地生
因为已经规定取消准生证了
也就是说以后对生育不做限制了
只是超过两个孩子的要缴“抚养费”而已 金不沉默 发表于 2015-12-31 14:25
只要符合政策,大胆地生
因为已经规定取消准生证了
也就是说以后对生育不做限制了
如果一对夫妻只生一个,这个“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是谁要求?会不会强制?
我是问这个 只要有钱,想生几个都行{:252:}{:252:}{:252:}{:252:}{:252:} 卧虎 发表于 2015-12-31 14:51
如果一对夫妻只生一个,这个“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是谁要求?会不会强制?
我是问这个
唉,这只是官方用语而已
当然是自己要求了 卧虎 发表于 2015-12-31 14:51
如果一对夫妻只生一个,这个“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是谁要求?会不会强制?
我是问这个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是对前面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句话的补充,是以前面说的提倡为前提的,所以,你想多了,不存在强制。
这应该是对某些特殊情况的补救措施,如生育弱智儿就应可生第三个子女来进行补救。 按字面的意思是你想生的话申请,他来安排你什么时候生。 有钱多生,沒钱少生,沒老公,没老婆的不生,自生自养 有钱多生,沒钱少生,沒老公,没老婆的不生,自生自养 有钱多生,沒钱少生,沒老公,没老婆的不生,自生自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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