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龙律师 发表于 2016-6-1 22:21

婚后新房是否需要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水平的提高,结婚时对物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70年代,结婚讲究“三大件”,包括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加上“一响”即收音机,称之为“三转一响”。如果是上海牌石英表和一辆永久牌自行车,那用现在的话来形容就是“很拉风”。到了80年代,要求更高了,必须有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这“三大件”,才算成了家。哪家如果少了一样,街坊邻居会觉得男方没钱。90年代起结婚的人,男方除了得准备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等一些首饰,还得有房子,并且搞个简单装修,外加彩电、洗衣机、录像机这“三大件”,最好还配有摩托车。而现在,“房子、车子、票子”已成要了结婚首要考虑的“三大件”,特别是房子,在房价飞涨的时代,房子给女性的安全感远远超过婚姻本身,于是这个婚房的归属就成了很多年轻男女闲谈的重要话题之一。
       最近一个同学问道,她有一个闺蜜马上要结婚了,结婚前要不要在她们婚房的房产证上添上她的名字,这个房子是男方父母为了给儿子结婚,花光了所有积蓄,东拼西凑才买的,房产证上目前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房子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家,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添上自己的名字也无可厚非,这种情况已经成了一个社会普遍现象了。作为一个律师,我们对这种现象不做评价,仅仅就同学问道的问题进行回答。同学的女闺蜜暂且叫她W,叫她老公M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他们的婚房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万一男女双方离婚,W关于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通常不会得到实现。即使按照W所说,在房产证上添上自己的名字,这也无济于事,改变不了房子属于男方婚前财产的性质,只不过是让W增加几分安全感罢了。也许看到这里,很多男性同胞会向M一样喜藏于内,很多女性同胞会向W一样怒形于色。但是,婚姻法作为大民法的一个部门法,除了强制性规定外,也遵循着民法的一般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前W和M可以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将婚前属于男方的房子约定成为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有了这个约定,即使W不在房产证上添上自己的名字,也不影响她是该房子一半主人的事实。现在W和M都清楚该如何处理了, 当你们遇到这种情况是应该也知道怎么处理了呵呵,谁要爱情价更高呢。
      

李大龙律师 发表于 2016-6-1 22:25

婚姻法系列第二篇,因为劳动法最常见法律问题在前面帖子里讲过,一些太偏了的问题没有多少人会遇到或者感兴趣,有兴趣了解或者讨论的朋友可以加我微信15220220491,所以劳动法律知识版块就此封笔。以后讨论的法律问题也尽量围绕着大家身边发生的,经常遇到的事情。

时光会走远 发表于 2016-6-2 00:25

茶庵,胖哥 发表于 2016-6-3 21:59

郑氏雷人 发表于 2016-6-4 01:35

Jerry_lujie 发表于 2016-6-4 08:10

顶起!

万晟车租 发表于 2016-6-4 08:12

我觉得这种事,男方愿意就添不愿意就算了。没必要为了这种事伤了和气。

不忘乡愁 发表于 2016-6-8 17:50

我想:如果婚前男方仅付了首付,婚后共同承担还贷与婚前一方已一次性付清了房款,这两种情况还是有区别的。

李大龙律师 发表于 2016-6-12 14:30

不忘乡愁 发表于 2016-6-8 17:50
我想:如果婚前男方仅付了首付,婚后共同承担还贷与婚前一方已一次性付清了房款,这两种情况还是有区别的。

那时必须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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