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 发表于 2017-1-6 15:51

“白条”讨薪要注意几个数字

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attachement/jpg/site2/20170106/4437e626702719d9200302.jpg

欢宝轩 发表于 2017-1-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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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道 发表于 2017-1-8 0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君子之交淡若水 发表于 2017-1-8 09:51

0715红顶屋 发表于 2017-1-8 10:40

路过

0715红顶屋 发表于 2017-1-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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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跟帖局局长 发表于 2017-1-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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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阜樵夫 发表于 2017-1-9 11:04

学学法律知识,做人做事不上当。

博盛车租 发表于 2017-2-23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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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论 发表于 2017-2-23 10:54

好难? 蛇鼠一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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