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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驴友遇难事件,领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南宁驴友遇难事件,领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南宁驴友遇难事件,领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转贴)

今年在广西南宁的户外圈发生了一件惊天动地的事情。驴友小骆在参加户外活动时不幸遇难,驴友们悲痛了,自发参加了葬礼、还有几位女孩认了骆妈做干妈妈。可是,在大家还没有从伤心中恢复过来,骆家一纸告状将这12名驴友告上法庭,原因是认为既然小骆交了60块钱的AA费用,组织者就应该承担责任,对遇难的事情负责。

  如今,案子已经判下来,驴友们要赔偿21万。这不是一笔小数字,其中领队就要赔偿其中3/4。

  到底,这件事情,领队是否需要负责?自助游本来就具有许多难以预测的危险,如果这样的话,以后,领队应该以什么姿态去组织活动,去发起活动?领队和户外俱乐部,应该如何去面对今后的户外圈?!

  希望大家能说说自己的意见,听听大家的想法。

  今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母亲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一同出游的驴友案。

  在南宁市某生活网站上有一个旅游BBS,许多旅游爱好者都喜欢在这个平台交流,邀驴友一起出游。2006年7月初,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7月8、9日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

  赵江是离南宁约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空气新鲜湿润,是南宁近郊少有的优良旅游探险地,虽然尚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这地方。帖子一发出来,就得到众多驴友的响应,纷纷在跟帖报名。也有驴友发帖子认为7月正值雨季,去赵江峡谷旅游并不适合,但没有引起报名者的重视。

  网名叫“手手”的小骆也报名参加了。21岁的小骆在南宁某公司任网络管理员,是一个既活泼又开朗的女孩子。她喜欢户外游,并且是这个网站FB行群的创始人和管理员之一,在南宁某网站的旅游版上小有名气。这次小骆是初次游峡谷。

  7月8日是周六,上午8时,十多名驴友准时在南宁市安吉汽车站集合,坐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到两江镇后,南宁驴友与发帖子的武鸣人小梁会合,并将60元的费用交给小梁管理。到了赵江峡谷,大家兴致勃勃地溯流而上。美丽的风景将大家都迷住了,一路上有说有笑。天不知不觉黑下来了,于是寻找露宿地。

  由于峡谷狭窄,驴友众多,大家只得分作几组找地方宿营。一些人在一面悬崖下,另一些则选择了河谷。由于露宿的地方河流处于上游地段,平时水很少,这几天也没下雨,几乎是断流状态,河谷地有一片宽敞的沙砾地,看上去是不错的扎营地。

  小骆所在的一组就扎营在河床上,她与好朋友小陈共用一个帐篷。扎营后,大家点上篝火,烧烤、喝酒、嬉戏,一直到次日凌晨,大家玩得筋疲力尽了,才一个个钻进帐篷睡觉。7月9日凌晨4点多,天开始下雨,由小雨渐渐转成大雨,天亮后又转为小雨。有的帐篷出现漏水,将睡在里面的人淋醒了,醒来的人走出来看了看天,又望了望河上游,没见有涨水的迹象,也就没发出警示。

  然而,早上7点,干涸的峡谷瞬间山洪滚滚──山洪来了,来得一点预兆都没有。在河边石头上坐着的几名驴友突然听到什么地方传来“轰轰”声,他们奇怪地四下张望。这时突然看到河床上方一股巨大的洪流如猛虎般扑下来,有人不由惊恐地大声喊:“洪水来了!”一时场面混乱,大家慌忙收拾行李往岸上跑。

  小陈和小骆仍在帐篷里睡觉。小陈先被巨大的水声惊醒,赶紧拍醒还在熟睡的小骆。可是还没等打开帐篷,山洪已把她们的帐篷淹没,巨大的水流将两人迅速推向下游。小陈出来玩得比较多,经验丰富,胆子大些,她拉开帐篷先将小骆推出去,自己再出来。初次游峡谷的小骆见此场面,吓呆了,几乎没有应变能力,任河水将她往下冲。小陈则一边游一边寻找河岸可抓的草木或河中的岩石。

  除了小陈、小骆,还有一名驴友也被冲进河里。当时水势很大,3人被水冲下河流的两级落差,那个驴友抓住了旁边的树枝,小陈和小骆也分别攀住了河中的大岩石。岸上几名驴友跑下来要救她们。相对沉着的小陈远远地对小骆喊:“你抓好不要动!”她用力爬上岩石,想从岸边跑过去拉小骆,可是当爬上石头时,她发现小骆已不见了。

  大约7点半,下游的驴友发现有鞋子、衣物、帐篷随洪水冲下来,意识到上游出事了,他们赶紧沿山路跑到上游查看情况。到了出事地点,发现小陈躺在地上,手和头部都划出长长的口子,鲜血直流,其他几个人在旁边手足无措。一年纪较大的驴友立即下令:女孩子先撤离,男的留下找人!两名男子扶小陈下山,但小陈十分不情愿,痛苦地嚷着:“我要找手手……”

  驴友们打110报了警,向两江镇政府求救。不久,由武警、消防、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赶到了现场展开搜救。驴友们也被送下山,到两江镇政府休息。小陈则被送到镇卫生院疗伤。

  但由于峡谷水势太猛,两岸地势复杂,搜救十分不利。下午约15时,搜救队在出事地点下游数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小骆,遗憾的是,此时人已死亡。已到镇政府休息的驴友们听到小骆已丧生的消息,一个个都不敢相信,惊得目瞪口呆,接着几个女驴友失声痛哭。

  回到南宁后,小骆意外身亡的消息,在驴友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12日的告别仪式上,200多名驴友自发地赶到南宁市殡仪馆吊唁小骆。几名女驴友还一直陪伴从天津赶来的小骆的母亲,以免她过于伤心,3名女孩还认了小骆母亲作干妈妈。小骆的母亲忧伤不已。

  事后,驴友们还不时在网上发帖纪念她,一个帖子说:“手手,走好,不要回头,天堂里没有洪水!请放心,你母亲已经认了3个干女儿,你的好朋友好姐妹们会照顾好你母亲的,请放心!带着你最爱挂的笑容,一路走好……”

  就在劫后余生的12名驴友慢慢地将这段惨痛的经历埋进记忆深处时,他们突然接到了法院送来的应诉传票。原来,小骆的父母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驴友们对此感到大为吃惊。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骆的母亲认为,发起这次自助游的小梁,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60元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梁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和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小陈邀小骆同团出游,理应对小骆负安全防范义务;在当晚大暴雨的情况下,同住一帐篷的小陈没有提醒或要求小骆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小骆被洪水冲走。

  对其他被告,小骆的父母认为,小骆和他们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小骆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小梁、小陈等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小骆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他们应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万余元。

  法庭上,12名驴友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小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小陈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

  小梁称他只是发个帖子,没做任何“组织”的工作。小陈则称,此次出游自己只是邀请者,小骆出现了意外,自己并没有过错,她也在此次出游中受伤。被告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公安机关证明小骆的遇难是一起因山洪暴发引起的意外死亡事故,山洪暴发来势突然、迅猛,不能把山洪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来承担。

  小梁的代理律师认为,小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不具有任何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他不是旅行社的导游,不具有管理权,并不能约束他人,在这个组织中,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来去自由,而且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召集者、组织者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而小梁收取的60元钱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是为了方便大家代收代支,没有任何盈利性质。

  另外,各自然人自发组合进山宿营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小骆的死亡是因山洪暴发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原告诉求的理由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山洪来势汹汹,绝大多数队员都只是穿着内衣内裤逃出来的。而救助别人是应当建立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的前提下的,在本案中各被告显然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因而不应当对小骆死亡承担救助责任。

  在一干好友或驴友相邀自助游越来越风行的今天,这起驴友人身损害索赔案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一名驴友在网上发帖子说,发生这样的过失,能叫谁买单?叫论坛来为你买单吗?论坛只是一个平台而已,一个供你发帖、跟帖、总结的平台。叫驴友中的“头驴”们为你买单吗?“头驴”也只是普通人,他们能出来召集活动,能冒着风险带队,已经是很有奉献精神了,更何况户外有很多不可预料的因素。让驴友们为你买单吗?不知道你是否想过,所谓的驴友,也就是游山玩水的玩伴,碰到危险更是无法预料的。

  也有驴友认为,在这次活动中,大家只顾自己玩自己的,没有相互提醒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没有组织起来以积极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对小骆的遇害,同游的驴友应承担一定的疏忽责任。如果活动没有具体、明确的组织者和活动受益人,但按相关判例,在没有确认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应当全体负责任。

  一名律师认为,如果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就无法进行索赔,山洪是自然灾害,无法避免,加上责任不明确,没有人为他们承担赔偿义务,遇难者要对自己负责。要是遇难者有工作单位,并在单位中买有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事情是在旅游景点或有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发生,比如公园,那么公园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记者从旅游人身意外险的附加条款第九条中看到,“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许多人也对目前自助游的盲目无序和监管无章现状表示了担忧。一位旅游界人士人认为,目前驴友自助游过于随意,特别是“召集人”、“领队”缺乏野外生存常识,缺乏对气象、地形、地貌的了解,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也缺乏,因而自助游不时出现意外事件。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成立自助游咨询机构,对驴友提供咨询和指导。

  同时,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召集人的认证制度,对召集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因为自助游发生意外,召集人或领队的责任心缺乏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没有这样一个责任认定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也会造成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和盲目化。(资料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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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领队要对安全因素考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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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和免责声明]:
 1. 要求报名人员具备一定体能、经验、意志,集体意识强,能吃苦耐劳,乐于助人。

 2. 本活动为非盈利性质的自助游活动并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3. 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有义务组织救援或改变行程,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特此声明:发生一切意外与论坛与组织者与带队人员无关。

 4. 活动开始后,本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在活动开始前退出本次活动。

 5.为保护我们的地球我们的家园,不得乱扔塑料、金属罐等不易腐化的垃圾,


活动具体时间看天气变化提前1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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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每次发帖召集的都有责任声明
有些网友还不理解!
所以我们一直都不敢组织成规的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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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个报道以前看到过,这就牵涉到一个免责问题,如果这问题不解决,谁还敢搞户外活动。全国也就没有这种运动了

[ 本帖最后由 高明 于 2007-8-10 13: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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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个人比较热爱旅游,特别是驴友的自助游,所以关注这个案例已经有一年多了,今天看到我们论坛居然也有网友在讨论南宁驴友遇难事件的判决一事。再次翻看了一下那次遇难事件的详细报道及判决书(我家里还有几本关于这起事件的一些专题杂志),想了很多。而且要友情提示下的是,楼主帖的结果只是去年的一审判决,不是最终的判决,由于争议比较大,整个社会反响也是非常强烈,被告已经上诉,二审也于2006年12月份启动,大概应该可以想象,这是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的。

  对于那次驴友遇难的事件,最值得同情的是死者本人及其父母双亲,他们付出了最大的代价,实在令人痛惜。遇难者的父母举起维权的旗帜,力争为其女儿要个说法。对于经历了丧女之痛的双亲,他们的心情应该受到理解与尊重,他们维权的做法,我们自然也表示理解与支持。但当一审判决结果公布时,国内户外界还是顿时哗然。

  为何哗然?这是一种微妙的感觉。哗然不是因为不满意死者的双亲获得20多万元的赔偿,其实对于丧女之痛,远不是这区区的20多万元可以弥补的。大家哗然的焦点,基本上都放在了领队及同行队员的身上。

  因为户外事故,领队被判赔偿如此高的费用,在国内尚属第一次。一次AA制(即无盈利)的活动,如果发生事故,领队该负多大的责任?这个话题其实早就摆在了大家的面前,这次的判决结果,无疑是首次给了这个问题一个明确的答案。偏偏这个答案,超出了我们大多数人的预料,这就是我们为之哗然的原因。

  在这个事件当中,领队第一次获得了较多的同情,我也是同情该领队的人之中的一个。我也担任过很多次AA制活动的领队和负责人,对于领队的工作,我非常了解。我们暂且先不讨论领队在这次活动过程中犯了些什么错误,也暂且先不讨论其初衷是否为了盈利而发起此次活动,我们先来看看领队他做了些什么。

  在户外活动中,领队并不是什么值得羡慕的称号。在一次户外活动中,团队中最苦最累的那个人,一定是领队,当然,前提是如果他果然是在履行领队的职责的话。这种苦和累,包括身体上的,他要冲前顾后,在行军途中要反复地跑动,随时掌握团队中每个队员的状况,该扶持的时候,他要第一个出现,甚至有时还要为体力不支的队员背行李;这种苦和累,也包括心理上的,他要时刻惦记着队员的安全,随时点人以确保人一个都不能少,甚至还要在意队员是否玩得开心,还总是需要作出决策且确保所作出的决策不是错误的、不会引起队员反感的。结果常常是队员们忙着玩、欣赏风景,而领队却累得早已没有了欣赏风景的心情。

  在一次AA制的活动过程中,领队是完全义务地为团队服务和付出,而对于像这样无私付出的人,一般的队员非但很少感恩,甚至偶尔如果有领队做得不够周到的地方,还会有一些抱怨。一般队员认为,作为领队,如果有什么做得不够好,就是不称职的,应该受到批评的。不但如此,如果万一在活动过程中,有队员发生意外,就算是领队毫无过错,人们的矛头也一定不会放过领队,即使不赔偿,舆论的攻击事后也足以让这位领队近乎崩溃。更别说人无完人,领队也有犯错的时候,如果他做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又偏偏踫到他运气不好,这个决定造成了一起事故,那么他更加会受到唇枪舌箭的洗礼直到他彻底屈服销声匿迹。

  就像是这次事件中的一样,这名领队由于经验不足或判断失误,总之他做了一个在峡谷溪道上的石块上扎营的错误决定,正巧又赶上一场山洪,从而造成了这样一起严重的户外事故。当然,我们一定有很多理由去责怪这名领队,他没有领队资质,他没有经过专业的户外训练,甚至都没有丰富的户外经验,这些都成了我们指责这名领队的最好的罪证。但是,如果假设这次是一名有资质的经验丰富的领队,他由于判断失误认为这天晚上不会有山洪,结果发生了同样一件事,我们又会怎样去评述?当然,判断失误绝不可能成为脱罪的理由,我们批判的声音同样会不绝于耳,即使这名领队以前表现都非常优秀,由于发生这样一件事,也足以让他声名狼籍。

  我说这些,决不是为这次事件中的领队辩护,我只是想让大家更清楚地看到我们对领队的要求:首先,我们大部分人参加户外活动时,都希望这次活动是完全AA制的,甚至有少数人觉得免去领队的车费都是不应该的;然后在活动过程中,又希望领队尽于职守,把整个团队都照顾好,让大家玩得开心;最后,万一发生一起事故,即使是不可抗拒因素,也要领队负责任,如果是领队的主观失误,更是要领队基本上负全责。试问天底下愿意做这样的领队的有几人?没有任何物质回报、很累、很委屈、没得玩、还要对队员的生命安全负责任。不妨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你愿意吗?

  我看了判决书,称领队不能提供表示这次活动完全非盈利性质的证据,据此认为此次活动有盈利性质。由于对本次活动的开支我不清楚,暂且不讨论本次的活动是否为盈利性质。我只想说,完全AA制的活动,可能有领队会愿意偶尔组织一次,那样的话,真的要好好感谢这位领队。不过,由于我上面提到过的原因,组织完全AA制活动的领队,用凤毛麟角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其实对于经常玩户外的驴友来说,都知道一个经常组织活动的领队,不可能每次都完全的AA制,要不然这个领队一定是疯了或是即将要疯了。对于参加者来说,明知道这种情况但表示默认的占大多数。其实从情理上说,在一次户外活动中,如果领队称职的话,他的付出和辛劳,所产生的价值理所当然应该获得一些物质上的回报。所以,也就有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领队在一次活动中获得了一些盈利,那么他应该为这次活动负多大的责任?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健全。这次的判决书裁定的依据,借鉴了一些相关法律条款,但没有一条是专门针对户外商业活动的法律条文,所以在裁定责任的标准上,就显得不是非常有说服力,这也是论坛上很多人对这一判决表示异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众所周知,其实现在很多领队组织的活动,名义上基本上都是说是AA制的,如果有盈利性质,也因为怕被人批判,而把盈利额定得相当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领队所获得的报酬,也是低于或基本等于他实际所付出的劳动价值。也就是说,如果说领队的服务是一种商品的话,这种商品也是等价交换或是以低于它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的,如果领队在出售这一商品的同时,还要对队员的生命负完全的或大部分的责任,这种交换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我们知道,高回报就要承担高风险,同样,反过来说,承担高风险,也应该获得高回报。难怪乎该事件的领队在被判作出高额赔偿时,引来舆论一片哗然。其实论起来,发生这个事故,领队本人究竟有多大的责任?在近年来,户外事故发生越来越多,这些是谁的责任?

  总结一下本篇。其实我写本篇的初衷,并不是为了继续纠缠这件事件本身,更加不是评判领队、死者亲属及判决法院之间,孰是孰非。我也不去期望领队上诉之后会有怎样的结果,因为不管结果如何,这始终是一个悲剧。不管结局如何,都无法改变死者亲属及领队都是受害者这个事实。对于死者亲属来说,他们理所应当得到一笔钱作为补偿,但对于领队来说,我们也不希望看到他赔付17万元之多,毕竟他也是无心之过,这是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可能我们会说,如果当时他们购买了保险会好一些;如果事件发生之后,领队及其他12名队友,主动提出募捐来帮助死者的双亲,结局也会更加开心一些…也许,如果中国户外运动发展更规范化一些,也就不会发生这个悲剧了呢?

  死者已矣,再多的关于这个事件的争吵和责备已经无济于事。现在重要的是,我们在未来,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一一,你要幸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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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
对于推动各地普及的户外运动AA制方式,这一判例无疑是棒喝一声,这次召集人收取了60元的费用,却换来了2800多倍(16.88万)的赔偿。其他同行人也竟然承担了75倍的赔偿。我们姑且不探讨召集人是否是盈利为目的。但这样的户外活动对于各种参与人在抵御各种风险上是有多么的脆弱,就算是办了10万的保险也抵不过家属的要求,还要看活动是否在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我个人支持低风险的户外活动可以实行AA制,但高风险的户外活动就必须警醒了,特别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朋友,你值得以低收益、高投入去做高风险的事吗。那些随意在网上发帖的人是不是也要小心了,还要参与者也要“警惕”了。

愤慨:
我不想指责死者的家属,但我很难理解一些人在对待意外人身伤亡的心态,生命是宝贵的,但人总有一死,或老死、或意外身故等等,死,对于家人是悲痛的,多数钱也换不回死者。但如果当事人在自己选择的活动中发生意外身故,而让其他人承担过分的,或者是不应该的经济赔偿,特别是那11个人,我相信就是那位死者在天有灵也未必同意家人的这种的做法,这样高额的赔偿无形又是一种痛苦加给了在世的人,这实在令人愤慨。

感慨:
如果约朋友出行一旦发生事故,主约人就要承担如此巨大的赔偿,同行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的话,那大家还是在家打麻将吧。户外运动健康意义是非常明显的,它肯定有一定的风险,但看全国的大局,我们户外界每年的死亡事故其实是发达国家的零头。没有哪项社会活动是绝对没有风险的,当然我们必须尽力避免风险,科学运作。但如果这个判例成为全国各种社会活动可以效仿的赔偿原则,那不仅是对户外运动事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其他活动都可以效法,那就太可怕了。没准哪天和你一起吃饭的朋友噎死了,你也得赔偿,因为你没有劝阻他少吃点嘛。

庆幸:
我们论坛的几大俱乐部到目前为止,组织的所有的活动都可以宣称是绝对的AA制的,完全非赢利性质的,是户外非商业活动(这点非常重要);
每次活动发起帖,都会有很慎重的免则声明和一些注意要素;
我们的领队还是非常负责的和敬业的,古道俱乐部的飞鹰队长、楚南兄、高总等,我们自助游的亲亲、四月还有我本人,可以说基本上都是报着兢兢业业的态度,每次活动的前期采点,中间的安全工作都是慎之又慎!(飙风的摩托车手还有樵夫兄的cs训练营,都是比较危险的活动,我了解不大多,希望你们能够看到这篇帖子,也多多注意安全了)

尾声:
我非常期待这个案子的二审可以给一个合理的判决,当然前文已经说了,这个官司里没有赢家,安全永远是第一,我在这里补充和建议的是,以后各种户外活动,我觉得还是要有非常正规的活动发起帖和免责申明(危险性质的户外活动),最好是有书面的东西最好,同时,我还建议大家热爱户外运动的朋友,最好还是买份保险!这样做到居安思危,思则后备,有备无悲。最后祝大家玩的开心,当然,安全第一!
一一,你要幸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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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一定要安全第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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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自助游,来去自由,也请大家不要随意脱离团队 :)  

有事情需说明, 安全到达后打个电话报平安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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