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民营企业数量迅速发展,其占全市生产总值、上缴税金及财政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大,已经成为我市重要的经济支柱。但由于民营企业在自身经营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所引发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案件不断增多,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也日益凸现。主要有以下特征:
1、大多数民营企业由于受发展资金的限制,企业规模尚未成
型,内部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有的企业虽具备一定的规模,但监督、管理意识不强,用工制度不完善,漏洞较多,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了可乘之机。从近几年查处的我市民营企业内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有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员或有机会接触资金的业务员、财会人员和仓库负责人,尤其是企业业务员、仓库负责人职务犯罪案件较为突出。
2、大部分民营企业主文化水平不高,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
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极易被犯罪分子的种种诱饵或假象所迷惑,上当受骗,蒙受经济损失。从发生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合同诈骗案来看,民营企业在经济往来中,轻信对方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对对方身份未认真进行核实,而贸然签订买卖合同,犯罪嫌疑人常以货到即付款或支付部分货款为幌子,实施诈骗犯罪,给被骗民营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大潮中的一份子,已逐渐拥有相当
数量的知名商标品牌,商标、品牌、专利是生产经营者创立信誉和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是民营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生存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商标权、专利权常常会被侵犯,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结合以上情况,公安机关向有关民营企业发出以下预警提示:
1、各企业应当从健全制度入手,明确用工关系,完善用工手
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货款回收制、报帐制,进一步规范财会制度并严格落实。特别是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管理,企业一定要明确费用承担、业务费结算比例、货款回笼制度及奖惩比例等,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
2、企业应当明确员工的身份,企业在招工时要与员工签定聘
用协议,确定员工的主体身分。与员工签定聘用协议时应明确职工的职责及工资、资金、保险等各项权利和义务。
3、企业应当建立客户应收款明细帐,详细记载发货、收款情
况,并与客户建立对帐制度。企业发货应当直接发到客户处,客户签收的凭证应交到财务做帐。对非长期合作、不熟悉的业务对象,建立合作关系要慎重,对对方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要认真审查,对对方履约能力及身份背景要仔细调查,订阅合同条款要细心斟酌,各项手续要完备。
4、各民营企业要把好“进口关”,加强对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
教育,同时也要把好“出口关”,对离、辞职人员经手事项及帐目要及时进行清理和审计。各企业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法制教育,提高员工法律责任意识。
5、企业要对拥有的专利技术、高标专用权、商业秘密等知识
产权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进行保护,要与本单位相关人员,签订技术、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还应经常对有关涉及该知识产权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注意做好相关保密宣传的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拒腐防变防止外界非法引诱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