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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应引起重视

cbrx.com  发布:2007-12-26 16:35:56  来自:转载  浏览:


 近几年,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调整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民发展经济,大搞种养,以致从原来农田山地没人耕种到现在争先恐后花高价承包耕种的局面,由此而来的频繁的经济活动使一些利欲熏心的村官铤而走险,利用手中权力趁机“大捞一笔”。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类案件的形势相当严峻,应引起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村官”涉嫌职务犯罪的构成和特点

当前,随着国家放宽对山地和农田的经济政策,农村的山林地和农田成为众多投资者能长远投资的热点。鉴于现阶段农村相当部分的山林地和农田都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基层干部人员编制又普遍较少,出现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使基层组织的权力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在频繁的经济活动中,这些掌握权力的村官们一旦产生歪念,在利益驱使和私欲膨胀思想的支配下,极易滋生腐败和出现职务犯罪。从最近我市查处的几宗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来看,都有着共同点和相似点:一是村级集体的财务监督不到位,账目混乱,甚至没有设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账册,基本属于流水帐式记帐开支。二是涉案人员基本都是村干部或党员,在村干部换届后才暴露出财务问题。三是涉案形式大致都是在山林地承包或转包过程中暗箱操作,收受利益或进行挪用、侵占等犯罪。

二、“村官”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持续不断的发展,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村委的财政权也逐年增大,并掌控着全村的集体财产、国家建设新农村专项拨款等财政大权,可谓官小权重,特别是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三大员的权力更是重中之重。近年来,肇庆市举报有关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涉嫌侵吞挪用村财的线索呈逐年上升趋势。造成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缺乏有效监督。由于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性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构,财政上自给自足,政府部门对其监督乏力,所以村官虽小,权力无限,而没有限制的权力恰恰就是腐败的根源。

二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有的村村支书签批,村主任也签批,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失控,还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由一人兼任,更有甚者村会计、村主任和村支书有亲缘关系,钱账不分,白条坐收坐支,缺乏制约;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惟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这为村干部腐败打开方便之门。村干部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通过巧立名目、偷梁换柱等手段,将集体资产化公为私。

三是村民民主存在畸形现象。农村宗派家族势力严重,选举总是有利于大家族的候选人,甚至个别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拉选票,民主选举被严重扭曲;个别村干部凭借家族和宗派势力,“称霸”一方,村民敢怒不敢言、敢怒不敢管。 

四是村务公开走过场。农民想知道的,村干部往往不公开,即使公开的也是一些大家根本不关心的问题。群众看不到每笔开支的具体走向,很难发现漏洞。由于看不到账目,一些村民代表根本就不清楚财务家底,所谓的村民监督小组也就形同虚设。

三、“村官”利用职务进行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对于广大普通农民群众而言,村干部就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者,老百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中来认识和评判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是领头人,他们担负着带领和组织群众落实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重任。而他们一旦背离党的宗旨,把权力作为牟利的工具,党的惠农政策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所以,村干部贪污腐败,最易破坏党群关系,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

二是直接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不少地方“村官”富得流油,集体却一贫如洗,老百姓叫苦不迭。

三是破坏了农村基层稳定。村干部本应为农民的“带头人”,有些却蜕变为农民身上的“寄生虫”。日积月累,农民的积怨终要爆发。近年来,由于村干部腐败,数百名农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长期上访的事件屡有发生。如处理不慎,会酿成群体性事件。  

四、公安机关侦办“村官”职务型经济犯罪的难点
    
一是审计难。当前,农村大多数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一张废纸都可以作为发票充当原始凭证入帐,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无从查起,给侦查审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正因为对村级财务收支的审计极为困难,造成我们在侦办此类案件只能通过对某一专项用款进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目前,侦办村官涉嫌侵占村财的成功案例绝大部分是依靠对专用款项进行审计取得的,而对于那些蚂蚁搬家式的侵占村财案件,目前依然缺乏有效的侦查手段和审计方法。

二是取证难。有些村干部凭借家族和宗派势力,“称霸”一方。“村官”近乎“村霸”,其威慑力甚于法律,村民害怕事后遭到报复打击敢怒不敢言或言而不尽,这就给我们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例如某村有一百多人联名举报村委主任侵吞巨额村财案后,侦查人员到该村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却没有一人能提供有效线索,村民要么借口推辞,要么模棱两可,闪烁其词。

三是定性难。关于村干部给自己制定高额工资报酬,瓜分集体资产,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少村干部以领取工资之名侵占集体财物,钻法律空子逃避打击。

五、预防“村官”职务型经济犯罪的对策

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力度查处此类犯罪,积极化解因此类案件而形成的不稳定因素,维护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的领导地位和威信,保障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一是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各部门的沟通。保持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加大对村干部的法制和党纪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

二是实行村务公开。让群众切实参与监督村委各项日常开支和经济活动,相信人民群众,重大的财物支出要举行村民大会商定,提供有效的参与和监督途径给广大人民群众。

三是要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按时对村级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监管部门审计监督,坚决杜绝浮于形式和表面,严厉查处没有按章办事的违规操作。在村级干部换届离任时加强审计工作,并形成制度化来落实,在发现问题时能及时向办案部门提供合法真实的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严惩。

四、加强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村委民主制度的落实。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存在的宗派家族势力的情况,有效落实村级民主选举制度,真正让村民能选举出代表全体村民利益的候选人,严厉惩处个别人通过非法手段拉选票,严重扭曲民主选举的行为,严厉查处个别村干部凭借家族和宗派势力“称霸”一方的现象。 

    五是加大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加大对“村官”职务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震慑犯罪,通过以案说法,提高“村官”知法守法和共同防范意识,促使每一位基层村干部都能廉洁自律,干净干事,服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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