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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宣传,打击预防经济犯罪,维护我市经济秩序

cbrx.com  发布:2007-12-26 16:40:38  来自:转载  浏览:


 
      近日,赤壁经侦大队在侦办一起金融票据诈骗案过程中,发现一种新型金融票据犯罪。犯罪团伙之组织严密、设计周密、作案手法诡异、成功率较高、造成的损失巨大,须引起全市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警惕。
    所谓金融票据诈骗犯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
    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和特点:
    1、提前布局,开立掩护公司。犯罪嫌疑人在甲地花钱租房雇人,使用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成立一家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到当地银行开立帐户,取得银行帐号及转帐支票。同时,其同伙也在全国数个地方采取同样手段开立多个掩护公司及银行帐户,提前布局,策应甲地的犯罪活动。
    2、瞄准“猎物”,抛出诱饵。犯罪嫌疑人到甲地医院假称联系员工体检业务,双方约定好费用及转帐方式后,犯罪嫌疑人即故意签发超过约定金额的转帐支票进行支付。如应付款3000元而实际签发3500元转帐支票。
    3、谎称退款,“克隆”支票。犯罪嫌疑人到医院谎称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疏忽超额支付了费用,要求院方退款,并特别要求用转帐方式退款。医院方面核实后即按应退款金额签发转帐支票交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拿到支票后,迅速利用技术手段将支票“克隆”,把支票金额由数百元变为数十万元,并将“克隆”后的支票交银行转款到自已公司的帐户。由于支票上记载的医院名称、银行帐号、支票号码及医院印章均是真实的,因而犯罪嫌疑人很容易蒙混过关。
    4、肢解赃款,全国漫游。赃款转帐到自已公司的帐户后,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时间内将赃款肢解,分别转帐到其同伙事先在全国数个地方开立的银行帐户,得手后即迅速潜逃匿。
    5、异地取款,分赃潜逃。甲地作案成功后,等候在各地的团伙成员几乎同时到当地银行取走全部赃款,分赃后迅速潜逃。
    此类票据诈骗犯罪性质恶劣,危害性大,公安机关侦破难度大。全市金融机构、工商管理等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共同防范和打击金融票据诈骗犯罪。金融机构应强化内部控制和管理,严格支付结算操作程序,加强票据管理,加强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他们鉴别票据真伪的能力,发现犯罪线索和可疑份子,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应严格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加强申请人的身份鉴别,与公安机关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广大人民群众要了解票据结算知识,熟悉此类犯罪的手法,加强自身防范能力,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犯罪份子,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和打击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合力。
加强法制宣传,打击预防经济犯罪,维护我市经济秩序
新型网络诈骗
 
近期,互联网上出现大量投资基金、公司网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募社会公众进行投资。此类投资活动,大多涉嫌非法集资、传销、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属于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的新型犯罪,给众多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网络诈骗案件的基本规律
    此类案件的基本规律是: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公司的网站;在该网站上宣称公司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投入一定资金即可获得高额回报;社会公众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即可成为投资者;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返回本金或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此类公司或者基金提供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私募基金等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虚拟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二是以购买产品和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三是投资者购买其推销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待境外上市后出售获利。
    二、网络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二个特点,广大群众应该“擦亮双眼”,增强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一是投资极具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在网络上进行的宣传称,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或出售股票的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 
    二是具有网络虚拟性。在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全部实现了网络化。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能登陆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24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  
    这种不正常的超高利润率明显违反客观的经济规律,因此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广大公众必须谨慎识别、理性投资。 互联网的便利性、广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国上网人数众多,使得网络集资活动发展迅速,导致此类案件具有流动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涉及地域广等特点。据了解,国内正规渠道的理财产品均没有如此高的投资回报率。此外,投资利润越高的产品,其相应的风险也会急剧增大。由于无法核实此类投资活动的真实性,故在网络上进行投资更加剧了风险。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中的虚拟化、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从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公司在运营3-5个月后,网站便无法登录。
    三、网络诈骗案件的典型案例 
   2007年1月10日,我队接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对香港e-gold公司涉嫌传销犯罪的情况通报”。接通报后,我队于1月10日受案调查。经查,e-gold公司注册地址:01-broadway street wilmington Delaware 19810 United States,Email地址:admin@e-gold-invest.us,公司登记地址在美国,该公司网址:www.e-gold.com,网站服务器物理地址位于美国,该网站2006年5月30日由e-gold公司在互联网上以每单7.99美元向DYNADOT机构申请注册。该网站对外宣传e-gold投资基金计划:1.投资金额200-499美元、每日回报1.2%、回报期9个月,回报率240%,2. 投资金额500-999美元、每日回报1.5%、回报期9个月,回报率300%,3. 投资金额1000-2500美元、每日回报1.7%、回报期9个月,回报率340%,同时,投资人员发展第一层下线按下线在网站投资额的10-15%进行提成,其第一层下线再发展第二层至第五层下线,按照这些下线在网站投资额的2%收取介绍费。目前我市已发现一批投资者加入该网站成为e-gold会员,该网站在本市的总上线为吴珊珊,其持有的帐户为咸宁地区最高级别帐户,截至今年元月份吴珊珊共发展多层下线会员近70余人,组织形式为金字塔形。该网络将全部参加人员的投资款汇入了深圳市一个叫李娟的银行卡帐户,该网站镜像服务器设在深圳。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加强法制宣传,打击预防经济犯罪,维护我市经济秩序
房屋中介秩序亟待整顿和规范
 
 近一个时期以来,赤壁市区连续发生3起以房屋作抵押,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取得小额贷款,逾期贷款无法收回,造成贷款人数十万元损失的案件。
    案例一:2006年元月,陈某与自称是其妹的一女子持房产证(产权人是其妹妹陈某)、身份证及社区出具的未婚证明,一起到某中介机构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取得贷款。直至今年贷款到期,借款人陈某一直未还款,并失踪逃匿。后经查明,当初和陈某一起办理抵押贷款的并不是其妹,而是陈某妻子王某。陈因赌博输钱急于还钱,家人出于感情原因便劝说在外地打工的妹妹将房产证及身份证给了陈某去办理了抵押贷款。
    案例二:2006年3月,我辖区一对夫妻离婚后房产判给了女方,男方盗出房产证,通过中介机构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房产交易所及中介机构未认真审核,便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使该男轻易携款逃匿。
    案例三:2006年5月,王某为将产权属于其母亲的房屋变卖,便以其母亲照片伪造了一张其母亲的身份证,中介机构在其母亲未到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
    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直接侵害了房屋产权人的利益,而且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同时也揭示了我市房屋中介秩序较为混乱的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因素,我们建议: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目前,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约有百余家,大都是“一间办公室,两张办公桌”的规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机构的从业条件和中介业务管理均作出了明文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据此加强监管,对确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吊销其从业资格,并严肃查处。
    二、贷款人应理性放贷。在房地产中介机构放贷的利率明显高于银行,这是民间资本涌向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原始动力,这本无可厚非。但受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整体滞后的制约,放贷的风险必然存在,加上借款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业的不规范性,使得风险进一步加剧。因此,贷款人应在丰厚回报面前,多一份理性。在放贷前要认真审核借款人的身份,实地考察借款人的房屋情况、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不能仅仅凭中介机构的担保盲目放贷,否则借款到期后难以收回。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规范从业行为。《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贷款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对抵押均有需要“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的规定,而上述三个案例中,中介机构均在房屋产权人本人未到场,且房屋产权人未出具任何形式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显然,上述案件的发生,与中介机构存在重大过失有着必然联系。因此,各中介机构应转变经营理念,加强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防止被人利用,授人以柄。
    四、社区应保证所出具证明的真实性。案例一中陈某持有的未婚证明就是由其居住的社区出具的。当办案人员找到该社区调查时,该社区工作人员称“社区出具证明事小,没必要当真”,殊不知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却关系重大。因此,社区出具证明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出具证明的原因,不能因关系或人情出具违背事实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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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银行承兑汇票的陷井
 
2007年7月12日,我大队接报案,称今年7月2日,赤壁市津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持两张票面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到该行三阳支行办理质押贷款。这两张汇票号码分别为00660589、00660590,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为长沙永钢钢铁贸易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长沙南城支行,收款人为赤壁市津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07年6月28日,到期日为2007年12月28日。银行通过验票机对汇票进行了查验,并发函到付款行进行查询,获得“汇票记载内容一致,已有他行查询”的回复。7月5日,该行办理了汇票质押贷款手续,给赤壁市津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34.3万元人民币。7月12日,该行又接到兴业银行长沙南城支行通知,称有数十家银行对上述两张汇票进行查询。该行马上到湖北省人民银行票据中心对两张汇票进行比对,发现以上两张汇票系伪造,两张真银行汇票已于6月28日当天在衡阳石鼓农村信用社贴现。
    该处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侦破专班立案调查,目前已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经调查发现,除该银行外,全国还有23家银行对号码为00660589、00660590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查询,其中对00660589号汇票查询8次,00660590号汇票查询20次。我队经过分析,发现这些请求付款行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有以下特点:一是时间短,查询次数多。从7月2日到7月24日的20多天内,对以上三张汇票的查询多达28次。有1家银行对同一号码的汇票查询过两次。二是涉及银行多,分布区域广。对这些假汇票进行查询的银行有24家,分布在全国19个省、市,主要集中在东北、华北、华中、华东等地区。三是汇票记载事项基本一致。除有7张出票人账号或收款人账号记载不一致以外,以上汇票的出票人、付款行、收款人、金额、出票日、到期日等记载事项完全一致。
    以上查询的汇票极有可能是不法分子以兴业银行长沙南城支行承兑的两张汇票为模本伪造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并利用这些可以通过银行验票机查验、与真汇票记载事项基本一致的假汇票疯狂作案。这些假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随时进行贴现、质押等活动,对银行资金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因此,建议与涉及假汇票的23家银行所在地经侦部门取得联系,积极开展协查,对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预警,防止银行资金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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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书为由的新型诈骗案
   
2007年4月9日上午9时许,赤壁市区“天天图书城”老板朱桥欢报案称,3月17日,一自称政府工作人员的赵姓妇女来到其的书店,要其联系购买《普通话培训与测试》教材并拿出一本样书,称要订购40本此书。朱记下书封面的广西教育出版社发行部电话,并与对方取得联系,接电话的是一自称姓王的女性,王称有此书,谈好按书价的55%给予回扣,王同时给了朱一个帐号。朱觉得购书金额数量并不大,且利润也比较可观,就毫不犹豫的给对方汇去40本购书款。四天后,一陌生男子将书送至朱老板的书店。朱随即与赵姓妇女取得联系,将书卖给了赵,顺利赚得百余元现金。 
      4月6日,赵又来到朱老板的书店,称上次所购之书很受欢迎,这次欲再买4500余册。有过上次的交易,朱老板这次很爽快答应了。他以同样的方式,与王某取得联系,并汇去书款27000余元。书款汇出后,朱老板催对方发书时,王某的电话却打不通。拨打赵某的电话,赵某也关机。此时,朱老板方知上当受骗,遂报案。 
      目前,我队已成立工作专班侦查此案。据悉,周边县市还有数个书店老板被该团伙以相同手段骗在同段时期内骗走几千至几万元数目不等的书款,总共受骗金额达10万元左右。 
    从周边县市发生的几起案件来看,此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1、侵害对象均是个体书店经销商。且这些书店本小利薄,有人来洽谈业务就很想将业务做成,急功近利,给嫌疑人实施诈骗提供了机会。 
    2、轻信嫌疑人身份。首先进行交易恰谈的一般冒充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并称因政府公务需要,要求订购某种书籍,并出示他们所持有的样书,使个体书店经营商轻信其身份。 
    3、以购书、售书为幌子,且利用此书发行的真实性,并将样本书出版社发行部的电话更改为团伙成员自己控制的电话,蒙蔽受害人。 
    4、在极短的时间内,先以小额利润进行成功交易为诱饵,取得受害人信任,再进行大量订购,致使受害人上当受骗。 
    5、作案前嫌疑人都有精心的策划和预谋,系团伙流窜作案。作案成员至少三人以上,且分工明确。有人联系书店经销商,有人负责与书店经销商联系汇款与发货的情况,有人则以出版社发行部的名义负责“邮递”、“送达”少量书籍,让受害人初尝甜头,当较大金额的现金转入其指定的银行帐户后,迅速将资金转移,并中止所有通讯。 
    防范措施: 
    1、不要轻易相信购书者系政府工作人员的谎言,应复印其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并到相关部门核实其身份及事情的真实性。 
    2、核实欲订样本书出版社真实情况,以及出版社与相关人员的关系。 
    3、对于有高利润可图的生意,书店经营者一定要冷静,多去做一些理性分析和判断。要谨慎行事,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4、发现有可疑迹象,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被骗后及时报案。不应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而不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致使流窜作案嫌疑人迅速逃离,贻误破案时机,为破案增加了难度,放纵了犯罪分子,不仅本人经济上蒙受损失,还会危害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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