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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民间借贷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cbrx.com  发布:2007-12-26 16:47:23  来自:转载  浏览: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跟着活跃了起来,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中都存在着民间借贷行为,因操作不规范、碍于情面或急需资金,造成借贷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引发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
    1、借钱后避债。借款人利用朋友、客户之间平时建立良好信誉关系,以短期借款为由向他们借数额不等的现金,并出具借条,后无力还债而不辞而别,一夜蒸发。
    2、利用现有的经营场所迷惑他人,借款人充分利用正在经营且运转良好的经营场所,及高额分红为诱饵,向亲戚朋友借资金,最后终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正常运转,缺乏偿还能力,给出借人造成经济损失。
    3、利用邻居、街坊等熟人关系,用花言巧语向他们高息借钱,后又把钱借给放高利贷者,以赚取差额,从中牟利,后因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他人损失。
    4、以房产作抵押向中介机构借款,中介机构为保证自己出借资金安全,要求借款人将房产过户并达成还款后将房产归还借款人的协议,借款人资金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引起纠纷。
    针对上述情况,经侦大队对此类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分析研判,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辨别能力和预防能力。通过新闻媒体不定期向市民宣传,让民众知悉:(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3)民间借贷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都应出据借条或有中间人在场,防患于未然。(4)受害人发现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及时到经侦大队报案,以便进行分析、研判、定性,为打击犯罪提供第一手材料。 
    2、加大打击力度。民间借款引发的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因主观上故意占有的目的不明显,大都以经济纠纷处理。但对是否有占有故意,,对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等可推定其有恶意占有故意,公安机关因加大对此类借贷行为的打击,震慑恶意借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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