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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民法院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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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7 09: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的通知
根据《湖北省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湖北省法院系统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要求,拟招聘分配赤壁市人民法院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员额16名。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
(一)雇员制书记员12名。
(二) 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3名。
(三)雇员制信息化技术人员1名。
二、招聘条件
(一)雇员制书记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7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10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熟悉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文字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本公告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9.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二)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7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5年(含)以上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执行勤务部门所必需的警务保障能力和技能;
7.具有本公告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9.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三)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10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具备履行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本公告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8.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本公告所涉及年龄及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9月30日。
三、报考程序
(一)查询职位
各招聘法院具体招聘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湖北省法院系统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报考人员可于2016年9月23日后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站(www.hbsrsksy.cn)、湖北法院网(hubeigy.chinacourt.org)查询。
(二)网上报名
所有招聘职位均通过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9月24日9∶00至9月28日17∶00。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湖北省法院系统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jpeg格式,30KB以下),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职位报考数据可在线查询。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人员填报虚假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报名资格网上初审。招聘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报名资格网上初审。报考人员可于9月24日至9月29日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报考申请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退回补充资料的,可完善个人信息后重新报考原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9月28日17∶00后,所有报考人员均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请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截止后因资格审查不通过而错失考试机会。考生报考同一职位,两次未通过审核,不能再报该职位。
(三)网上缴费确认
资格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请于9月29日9∶00至9月30日17∶00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确认,考试费用50元。未按期参加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缴费后,对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职位,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可以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缴费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于10月19日9:00至10月21日17:00前,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一)笔试范围
主要测试与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素养,包括基本政治理论、法律基本常识与基本概念、文字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及其他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二)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10月22日上午9:00-11:30。笔试考场由省人事考试院安排确定,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到场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三)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现场资格复审。
五、面试
(一)面试前资格复审
面试前,由各招聘单位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聘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资格复审。招聘职位的入围资格复审人员不足3人的,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除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开考的职位外,一律取消招聘计划,不再进行资格复审。
凡放弃面试资格复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与报名注册的信息严重不符、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资格复审后,达不到1:3面试比例的职位,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除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开考的职位外,其他职位一律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二)参加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参加面试考试。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对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资格复审及面试公告由各招聘单位另行发布。
(三)综合成绩
考生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
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分数×50%+面试分数×50%。
六、职业技能测试
报考雇员制书记员、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考生,面试结束后统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
雇员制书记员职位主要测试考生文字录入速度,具体标准为:文字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主要测试考生的体能,体能测试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职业技能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员由各招聘单位另行公告。
七、体检、考察
(一)人选确定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
综合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以下条件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1.雇员制书记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
(2)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3)取得速录员资格;
(4)笔试成绩高。
2.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经历;
(2)退伍军人;
(3)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
(4)笔试成绩高。
3.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
(2)笔试成绩高。
各招聘职位按照上述条件仍无法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的,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一并入围体检、考察,由招聘单位根据体检、考察结果及职位要求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
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二)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三)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由各招聘单位另行公告。
八、公示
各招聘单位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湖北法院网或各地人社部门指定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成绩、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九、聘用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首次聘用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符合相关规定,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十、工资待遇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劳动报酬原则上按照高于当地劳务派遣(合同工)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40%确定。
十一、相关事项提醒
(一)考生咨询方式。涉及职位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招聘单位联系。相关联系方式详见《湖北省法院系统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咨询及纪检监督电话》。
涉及招考基本政策的咨询,与027-87220423联系。
涉及网上报名技术的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027-87325035联系。
涉及缴费确认、准考证打印、笔试考务安排及参考要求等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027-87710491联系。
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督电话:027-87220733。
(二)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或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面试、调剂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四)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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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0-31 10: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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