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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投资高额回报其实就是“坑” 小心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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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4-15 19: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开篇话】
  承诺高额回报的投资,可要小心谨慎,极有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让你血本无归。今天,黑龙江省大庆市检察院的何其伟给大家带来这样一个案例。宣称投资“米尔登公司”体育套利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并借用初尝甜头人员的宣传来发展下线,吸引群众投资。岂不知,该公司乃是国内没有注册登记、没有办公地点的空壳公司,轻信许诺回报,到头来将全打水漂。2017年2月24日,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网络图片)
  【基本案情】
  现年56岁的陈某退休后一直在寻找各种赢利的发财机会。2013年7月,经朋友介绍,她认识一个叫张北国的人。二人话语投机,张某国(另案处理)就给她推荐了一个“米尔登公司”发展的体育套利项目的投资,告诉她只要进行投股就会获得高额的回报。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个公司的项目,张某国随后又将一名自称是业务经理的姜某松(另案处理)引荐给她认识。之后,只要陈某想了解的公司及项目的一些事情 ,姜某松就一一为其解答,并告知她发展的下线客户越多,所得回报就越高。
  因为按照公司的规定,每个人介绍其他人进来投资,就给介绍人分红2000美金。为了尽快得到高额的利益回报,陈某按照姜某松的咨询和指点开始寻找“合作伙伴”,发展自己的下线。于是,她首先将自己的好朋友张某介绍进来。在几番洗脑式的讲解下,张某又拉着艾某两人一起加入投资。并在投资后又向周围的朋友宣传这一“好利”之事。于是孟某也信以为真,找到陈某,投资米尔登公司体育套利项目。陈某将孟某等存入她卡内的资金给所谓的“公司”后,又给孟某等人开设了网上账号,并冲入了号称美金的虚拟金币。
(网络图片)
  通过一传二,二传三的方式,先后有11人通过陈某相继投了资金,参与了所谓的赢利项目活动,所涉金额人民币621万余元,仅收回24.06万元人民币。
  虚拟的货币毕竟兑换不了现金。2014年2月,投资客户王某因急用钱,于是找到陈某要将钱全部取回来。但陈某以投资时间没到日期,公司账户冻结为由,推三阻四,迟迟不能兑现。这时,王某觉得这里面有猫腻,便向GA机关报案。2014年3月,陈某迫于警方压力,主动联系GA机关投案自首。据GA机关查明,陈某所说的米尔登体育套利项目的运作方式,以及米尔登平台网站服务器不在国内,且米尔登公司在国内没有注册登记,亦没有办公地点。陈某的行为完全是违法的。
  2015年12月,陈某被GA机关监视居住。2016年8月9日,龙凤区检察院以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17日,法院依法将其决定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获取高额回报公开宣传投资,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将涉案款退赔给11名被害人。
  【案后说法】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如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后一种情况,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例如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图片)
  通常所说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使其得到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人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同的。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计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三)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吸收存款的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无论其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其行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即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吸收存款的人数多少,存款的数量多少,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将大量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同时,行为人任意提高利率,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的数额具体是多少,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手段恶劣的;屡教不改的;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违法活动;或者给储户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具有其他属于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的情况。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GA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的陈某与被害人之间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陈某为获取相关奖励,以“博彩活动”为掩饰,介绍他人投资米尔登公司并放任吸收资金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被告人明知其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仍吸收他人投资,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宣传并吸收投资行为,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在此,真诚提醒:发财无有捷径走,高额回报多阴谋。投资行为须谨慎,莫到血本无归愁。
  【法律小贴士】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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